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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校企合作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25    作者:校企合作处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校企合作处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企合作处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原《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校企合作处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同志们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企合作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校企合作处综合科负责全处职工劳动纪律的综合管理,并做好考勤记录、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于每月5日前(具体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劳动纪律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日: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日22天/月计算,但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寒暑假期间工作实行值班制度,具体时间及任务在每学期放假前安排;寒暑假非值班期间离筑必须执行离校报备制度,经处室主要领导审批,综合科存档。

第六条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钉钉打卡时间:上午9:00以前,下午15:50以后。

第七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出差、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等。  

(一) 出勤:教职工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到岗离岗。

(二) 出差:经学院和部门批准的外出公务活动等。

(三) 迟到、早退、旷工。部门职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离岗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

4.其它被认定为旷工行为的。

(四) 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经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一次休完;原则上请假时间段必须包含请假事由发生时间;原则上事情发生时如果没有请假过时不补。

第八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得做上网玩游戏、看电影、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24小时应保持通信畅通;微信、QQ等工作信息要及时回复;工作任务要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九条 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病、事假程序。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同时提供请假事由凭证(如疾病证明等),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同时提供销假凭证(如住院病历等),填写《销假单》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补假程序。确因急病、急事不能及时书面请假的,应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同时在校企合作处工作群中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的图片,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事假或病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处室主要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等。休假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请假申请书,由处室主要领导签字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参加学习培训等,须按规定在OA上填写因公出差或学习培训申请单,由处室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未按程序履行请假、补假、续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勤及工作质量与绩效考核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 劳动纪律作为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先推优和干部聘用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出差或者未按规定出差不给予报账,并追究相关出差人责任。

第十五条 部门教职工出现旷工现象,处室要对旷工人员进行约谈。教职工当月旷工累计达2天及以上的,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假外出、不服从组织安排等情况,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处室可以不再与该职工续签劳动聘用合同或者退回人事处另行安排。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